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我市农村农房流转行为,维护农村农房流转安全,保护农村农房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房流转),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闲置住宅是指产权合法,无权属争议,产权人自愿不再居住,或事实上因无人居住的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不包括商业服务类、产业类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农房流转,是指农村闲置住宅用于出租、合作经营、入股、依法重建、修缮后共同生活居住。不得变相买卖。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房流转负监管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农房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实行动态巡查。农房流转后只能修缮,不得改建、扩建;不得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指导乡镇做好农房流转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流转原则:
1.农房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2.农房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约定房屋和土地用途。
3.农房流转必须产权清晰且无使用权争议,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家庭成员有使用权异议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
4.流转期限原则不超过20年。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房流转,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在株洲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并遵守平台流转规则。
个人所有的农房流转,鼓励在株洲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 通过株洲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的,出让方应提交以下流转材料:
1.农村产权流转申请书;
2.产权权属的有关材料;
3.标的基本情况;
4.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5.交易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农房流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
(二)挂牌;
(三)电子竞价;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农房流转交易按“流转申请—村镇核定—提交平台—信息发布—受让登记—组织交易—签订合同—备案管理”的程序进行。
1.流转申请:由流转出让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递交申请资料。
(1)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2.村镇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户书面申请,负责核实农村闲置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产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等内容。初审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并签署核查意见。
3.提交平台:村镇核定后认为符合流转条件的,由流转出让申请人将资料提交给市或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1)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4)村镇核实意见;
(5)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信息发布:在市或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农房流转信息。农房流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区位、面积、间数、幢数、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2)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3)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报名,交纳保证金,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1)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组织交易:出让人根据平台流转规则,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7.签订合同:交易成功后,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农房流转合同文本。流转期限原则不超过20年,当事人可以约定待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无异议可以另行续签合同,但续签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8.备案管理: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出具《交易鉴证书》,公布流转结果,并及时将每一宗农房流转交易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建立台账。每个季度末将交易合同副本及台账报送农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房流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
(三)流转期限;
(四)流转费用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五)流转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八)流转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签约日期;
(十一)流转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房流转当事人还应当在农房流转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在株洲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房流转,流转双方可以通过株洲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农房流转合同期内,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流转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流转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受让方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流转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受让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受让方再流转房屋的,应当经流出方书面同意。受让方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再流转的,流出方可以解除流转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违约损失。
第十五条 农房流转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农房流转合同继续有效。
受让方在农房流转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流转合同流转该房屋。
第十六条 因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交易鉴证书》的,由株洲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可以注销《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