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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鹏胜诉·巩义】赔偿决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执行性,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赔偿决定!

【胜诉公告】

河南巩义李女士诉当地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被告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强拆行为已另案确认违法),当事人遂提起赔偿请求,然而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未明确赔偿数额仅表示会“按照标准进行赔偿”,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我方律师分析清楚,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撤销原赔偿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河南巩义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因地块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未争得李女士同意,房屋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已另案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向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但对方作出的赔偿决定没有具体数额不具有可执行性,故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向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办案过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刘子羽律师、陈楠实习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在我方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对事实材料调查分析,搜集类案要案,在庭审中我方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赔偿决定应当不低于征收过程获得的安置补偿且当事人作为妇女享有与同村男子同等的安置补偿权益,坚持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


【判决结果】 

经过我方律师据理力争,详实说理,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行政赔偿决定违法,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改判被告查明事实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刘子羽律师、陈楠实习律师


【京鹏胜诉·巩义】赔偿决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执行性,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