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锐、万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的提案》(第1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和省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陕农工办发〔2020〕38号),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3月30日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将省上文件转发到各县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省精神。4月14日,市农业农村局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第一次协调会,就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工作流程等进行协调。
目前,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依然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已经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多次对接,并召开协调会;县级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步进行对接,此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政府审核批准。乡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目前,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
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地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五、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收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级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六、结论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要求,要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申请,要按程序公示和审查,落实全程管理。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联审办制度和审批管理台账,实行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一体”办理,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今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严守法律和政策底线,在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积极引入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社会资本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盘活利用模式,进一步激发乡村活力,服务乡村振兴。
相信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合作努力下,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宅基地范围内建筑规范化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再次感谢许锐、万雁委员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