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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不公平拆迁?这些权利你要知道

征地拆迁期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会因补偿金额或方式等产生纠纷,为保证征收补偿公平、合理,法律赋予被拆迁人一些有力的法律权利,那么,被拆迁人在被通知拆迁后具体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


关于拆迁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所有制制度,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所依据的法律和流程及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也不同。


遇到不公平拆迁?这些权利你要知道


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哪些?


听证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所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土地征收时,当事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举行听证维护权益。


知情权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所以,拆迁方作出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后,应就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政策向被征收人进行解释与说明。


复议权和诉讼权


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或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估机构选择权


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均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结果复核、鉴定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至26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经复核、鉴定程序完毕后才能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裁决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或申请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监督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结语


征收拆迁维权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还要注意维权程序及期限,所以,遇到在拆迁中,遇到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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