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队办案过程中,遇到过很多起被征收人因为对补偿安置未谈妥,于是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对征收公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有的法院会认定被告政府已经早在网站进行公告,应当视为原告被征收人已经知道。时效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按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呢?
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救济权等权利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应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而保障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对人。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的方式,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前述要求,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能保证相对人知晓有关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采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方式告知,显然违背上述要求。
首先,一般公民很少登录政府网站,其次,被征收人中很多是不会上网的老年人,如何得知房屋被征收公告内容,知情权又如何得到保障?参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告政府至少也应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相对人能看到的地方张贴书面的征收公告。
所以,如果只有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不能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根据我们的维权经验,一是依照《依法行政纲要》中的原则规定;二是依据法理,作合理的解释;三是参考最高院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公报案例还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团队律师在办类似案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法理推导的方式,对知情权的告知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