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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在县级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强拆行为的适格责任主体


裁判要点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包括对逾期未拆除的作业设施和地上附着物,依法强制拆除,由于该工作领导小组系临时机构,且无法律法规授权,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原审认定县被诉县政府未实施拆除行为,不是适格责任主体,确有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枣庄市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顿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


法定代表人韩耀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镇长。


再审申请人枣庄市运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丰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儿庄区政府)、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兰屯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8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运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错误分配台儿庄区政府与马兰屯镇政府的职责与法律责任。运丰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台儿庄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原审法院以推定方式仅认定马兰屯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运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台儿庄区政府作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取缔非法港口码头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字[2016]14号),明确要求按照属地原则,以镇、街为单位对非法港口码头依法立案查处,对逾期未自行清除的作业设施和地上附着物,依法强制拆除。原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推定马兰屯镇政府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以马兰屯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为由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台儿庄区政府的主体资格问题,台儿庄区委、区人民政府成立台儿庄区取缔非法港口码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组,其中现场清理组工作职责包括对逾期未拆除的作业设施和地上附着物,依法强制拆除,由于该工作领导小组系临时机构,且无法律法规授权,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台儿庄区政府承担,原审认定台儿庄区政府未实施拆除行为,并判决驳回对台儿庄区政府的诉讼请求,确有不当。但鉴于本案已经确认马兰屯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运丰公司的实体权益可依法主张赔偿,为减少诉累,本案可不提起再审。另,运丰公司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及主张,经审查,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运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庄市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记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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