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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鹏胜诉·广西】行政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胜诉公告】
行政机关作出一项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拆除房屋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为,更应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当事人租赁土地进行牛蛙养殖经营,投入大量成本精力。同年3月18日,镇政府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当事人在3日内对养殖场清理复垦,但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6日后,镇政府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带人强制拆除了案涉养殖场。

【案件进程】
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后,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杨勇律师团队开展工作,代理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搜集证据,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并在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了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刘子羽律师 孟祥鹏实习律师

【京鹏胜诉·广西】行政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京鹏胜诉·广西】行政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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