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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鹏胜诉·湖南湘潭】:棚户区改造补偿不到位,最终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聂某


【代理拆迁律师】:杨勇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


【维权经过】


一、涉案项目征收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作出被诉补偿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基础。


1、涉案征收项目未依法立项,未依法进行审核、备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二、严格审批程序(二)项目审核  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


(1)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和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报市州住房保障部门。


(2)市州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市本级及县市区申报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将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2、被告实施征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征求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未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修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被告作出被诉补偿决定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


1、评估机构选定严重违法,评估报告自始当然无效,其不能作为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2、被告变相剥夺原告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利,严重侵犯原告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价,被诉补偿决定无法保障原告原有生产生活水平,使原告“越拆越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被告暴力实施征收,严重侵犯原告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征收部门对于房屋性质认定错误,补偿不到位,撤销岳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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