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发布,标志着青海省完成了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而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启动了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填报入库工作。待这项工作全面完成后,社会公众将能够利用这一数据库实现征地区片价的查询功能。青海省的这一《通知》突出强调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重要价值。
这里提及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尤为值得称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将直接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且在各地的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中除耕地以外的林地、牧草地等也都通过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各自的补偿标准,足可见区片综合地价对维护农民征地补偿权益的重要意义。
而近期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也同步强调了确保农民知情权的重要性。
“数据库通知”中明确要求,目前已公布实施区片价的省份应当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入库工作,其他省份原则上在区片价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而按照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区片价数据全部入库后,自然资源部将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应该说,这是全国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首次全面系统入库管理,将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全国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一键查询”,这对规范地方政府土地征收实施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补偿权益而言无疑是重要的进步。
青海省的这一《通知》中指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费、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5815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