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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关心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梳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给你,就会一直属于你吗?不一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被收回。


1、因公共事业的建设而征收拆迁。


行政机关为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目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将除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就会被收回,农民可以通过征收程序来获取补偿。


2、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用途单一,对于转让要求也非常严格。转让宅基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民关心的宅基地问题梳理


如果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合法使用宅基地,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例如在宅基地上建设工厂,或者将宅基地使用权卖给城镇户口的人。此时宅基地使用权是要被收回的。


3、因搬迁或者迁移而放弃使用宅基地的。


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该村集体组织内部村民拥有,如果村民放弃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也将不复存在。


4、宅基地上房屋坍塌后没有在两年之内恢复建设的。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村户口居民宅基地房屋坍塌后没有在两年内重建或非农村户口的居民原有的宅基地(多为城镇户口子女继承而来)坍塌以后,没有取得重新建设的批准,这种情况也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宅基地的建设已经超过了当地的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也就是说,宅基地上房屋建设超过当地标准的,在拆迁、改建、翻建时,超标部分会被收回集体所有。


所以在宅基地的申请、使用上国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和制度。如果在遇到征收拆迁问题产生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避免延误时机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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