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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补偿项目,您了解多少?


房屋征收,涉及到对公民财产权的合法剥夺,影响到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以及生产生活。尤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通常价值巨大,一旦涉及征收,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是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及大概能补偿到多少钱。所以,今天我们来对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涉及的补偿项目进行梳理。


目前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给予哪些类别的补偿主要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上述条款清晰的展示了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面临征收时可获得四大类补偿,具体如下。


一、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最关键的部分,通常也是在补偿总额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的补偿数额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没太大异议的话其他的补偿事项涉及到的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


房屋的价值包括:


1、房屋本身价值

2、附属物价值

3、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这是法律对房屋价值确定的方式及时间节点的规定,如没按照相应的程序来确定价值或者价值明显不合理,我们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救济,为自己争取合理的房屋价值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补偿项目,您了解多


房屋本身的价值就是房屋自身值多少钱,其外在呈现就是可以卖到多少钱一平米,这很具象所以不加赘述。所谓“附属物”,一般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应一并评估在内,如果没有把相应的附属物评估在内,在进行补偿的时候就需要对附属物的价值进行额外的补偿。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的价格、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期限以及土地区位、土地用途、被征收人对土地进行投资等相关因素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费依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而定。


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因为补偿安置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供被征收人选择。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业停产损失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因为纯住宅不会存在经营的问题,自然也不会存在停产停业项目的补偿。那是不是只要存在经营性的行为就一定会给予此项目的补偿呢?通常,征收部门在认定经营性房屋时会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因为存在权属瑕疵又没有合理理由的建筑以及违章建筑政府是不予补偿的;


2、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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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征收部门才会考虑按经营性房屋来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因为不同的经营领域利润不同、损失不同,所以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而不包括投资利润损失在内。


四、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具有普惠性,因此并不是每个被征收人都能获得奖励和补助。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此类型的奖励能够提高征收的效率,实现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双赢。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救助等确实需要政府特殊补助的特殊情况。


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希望对被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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