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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中,这些事村委会无权干涉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好。土地可以说是农民的根本。为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也在农村土地方面也是增加了很多规章制度。然而,随着乡镇合并的不断完善,许多农村土地面临重新规划。农民的宅基地也将面临征用和拆迁。一些村委会利用部分农村文化程度不高与肆无忌惮的开发商联手欺骗村民,私自处理村民宅基地。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国家也出台了有关农村征地拆迁的条文规定,一旦农民的宅基地需要被征用、拆迁那需要实施先补后拆,同时有三件事也需要农民自愿,村委也无权干涉,不然村民有权起诉。


农村征地中,这些事村委会无权干涉


在拆迁实践中,很多时候村委会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大部分农村征收拆迁中,村民实际接触的具体经办人员都是村委会人员。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到底是什么角色?


村委会到底应该拥有多大的权力?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农村征地中,这些事村委会无权干涉


我国土地征收只有一个主体,即政府。我国的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属于任何一级政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征地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县政府实施。县级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将权力下放给某个政府部门,其他部门将配合实施。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主要工作是配合征收拆迁部门,做好沟通和管理工作,代表村民发言,为村民服务,无权批准征收和直接组织实施。村委会应当依法尊重每一位村民的法赋权利和基本利益。


村委会无权干涉的事项有哪些?


1、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的征收及自行组织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也就是说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有审批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批征收的。


京鹏律师提醒您:如果村委会没有政府部门的正式合法授权,自行组织征地拆迁,与村民签订协议。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被拆迁人签订了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一定要查看村委会是否具有书面的正式委托书,并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以避免法律风险。


2、村委会无权插手宅基地赔偿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依法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实施,或经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或村民小组推选。也就是说,最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是根据村民集体意见制定和决定实施的,而不是村委会单方面有权决定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属于村务公开的一部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农村征地中,这些事村委会无权干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虽然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村民委员会也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未参与村民会议,也未见到村委会针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村务公开,但征地补偿款分配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可以主动申请村务公开,确认相关分配方案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存在造假情况。


3、村委会成员不能替代农民签字;


在国家规定的条文中:明确在宅基地需要被征用、拆迁时,村民必须是自愿的。也就是任何的哄骗、威胁都不能做数。村委方面,更不能代替农民签署征地协议,就算是老人也不能成为村委签署协议的理由,如果农民发现村委有这样的举动,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


农村征地中,这些事村委会无权干涉


也就是说,在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包括补充协议在内。在很多情况中,补充协议是对农民补偿款的一种附加条件,如果村委替代村民签字,便会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但如果是不识字,需要委托村委出面代为处理,也需要与村委签署代理协议,按手印,村委才能代为处理;


征地补偿分配权益受到村委会侵害怎么办?


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或者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要求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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