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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前作出中止租赁合同、腾空移交房屋的通知是否可诉

【裁判观点】


行政机关作出案涉通知,主要内容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进行转租、分租、续租、抵押等行为,及时中止所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时解除转(分)租租赁关系”、“将剩余房屋全部腾空并移交”、“通知所有承租人限期搬离,并将腾空的房屋及时交付指挥部,如不能如期交付房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案涉通知已经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告知并交代如不交付房屋将承担相应后果,当事人已经根据通知要求作出了中止相关租赁合同、腾空移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故案涉通知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案涉通知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尚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案涉通知,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2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丹丹,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54号。


负责人:潘玮,该宾馆经理。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华区政府)因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以下简称福岛宾馆)诉其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16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华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09年6月1日,福岛宾馆与平顶山市邮政局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平顶山市邮政局位于矿工路54号与开源路交叉口邮政局办公楼、车库和院内停车场,租赁期限为10年。2017年4月1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4民终8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福岛宾馆法定代表人潘玮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原平顶山市邮政局)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解除。该证据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9月5日向福岛宾馆发出的通知不具有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能。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法院将本案被诉的“通知”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福岛宾馆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和新华区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平顶山市新华区G地块连片开发改造指挥部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原审法院已经作了充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结合新华区政府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的三份通知是否对福岛宾馆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案涉的三份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本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G地块连片开发改造指挥部于2013年11月20日、2014年9月5日、2015年6月19日向福岛宾馆作出三份通知,主要内容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进行转租、分租、续租、抵押等行为,及时中止所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时解除转(分)租租赁关系”、“将剩余房屋全部腾空并移交”、“通知所有承租人限期搬离,并将腾空的房屋及时交付指挥部,如不能如期交付房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根据原审中双方提交的房屋交接单和案涉三份通知的内容可知,案涉三份通知已经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告知并交代如不交付房屋将承担相应后果,福岛宾馆已经根据指挥部的通知作出了中止相关租赁合同、腾空移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故案涉三份通知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新华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民终834号民事判决可知福岛宾馆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原平顶山市邮政局)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即解除,新华区政府于2014年9月5日向福岛宾馆发出的通知,不具有影响福岛宾馆合法权益的可能。本院认为,虽然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福岛宾馆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原平顶山市邮政局)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因不可抗力终止履行,但生效民事判决亦查明,福岛宾馆已经对外出租的部分房屋因部分个人不愿终止合同,福岛宾馆于2014年6月起陆续提起诉讼,将租赁合同以诉讼方式解除。因此,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福岛宾馆仍系部分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新华区政府作出的三份通知均是要求福岛宾馆中止相关租赁合同、腾空移交房屋,时间前后衔接,内容具有一致性,且根据原审中福岛宾馆提交的三份房屋交接单可以证明,其移交房屋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015年11月、2016年1月,因此,该三份通知对福岛宾馆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新华区政府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三份通知是否合法的问题,在新华区政府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尚未与被征收人原平顶山市邮政局以及福岛宾馆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平顶山市新华区G地块连片开发改造指挥部作出的三份通知,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该三份通知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新华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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