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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县级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提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并无直接处理的法定职责


☑ 裁判要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对村务公开工作只是负宏观上的领导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提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并无直接处理的法定职责。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惠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


再审申请人梁惠萍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德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442号行政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顺德区政府对梁惠萍申请事项不具有法定职责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法判令顺德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一条的原则规定,本案适用《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即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和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梁惠萍认为顺德区政府没有履行责令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开《关于大良街道新松居委会(新地组)住宅留用地固化宅基地分配村务公开申请》等有关材料的法定职责。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对村务公开工作只是负宏观上的领导职责,顺德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对梁惠萍提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并无直接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顺德区政府收到《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已转相关单位办理并作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处理情况回复》,且已向梁惠萍送达。梁惠萍认为顺德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梁惠萍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梁惠萍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梁惠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惠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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