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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计算房屋损失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军,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治安,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邑县政府)因赵治安诉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50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鹿邑县政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有证部分按照3000元/平方米计算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治安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没有土地证,与商品房的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均不具有可比性。鹿邑县政府已充分考虑到案涉房屋被征收后纳入城市规划区的现实,已经通过区位加价补助等方式对赵治安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一次给予补助192000元,并按照其房屋总面积进行了赔偿。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鹿邑县政府赔偿赵治安各项损失509428.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鹿邑县政府强制拆除赵治安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应对赵治安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问题,鹿邑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而一审法院采信的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价值时点为2015年7月1日,且该分户报告单系鹿邑县政府单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亦未区分有无房产证等情况,对房屋总体价值认定偏低。二审法院根据当前鹿邑县房屋市场的实际价格情况,结合鹿邑县近年来房价情况,综合考虑房屋权利性质、建成时间、地理位置、房屋结构以及行政机关的过错等情况,决定房屋有证部分364.56平方米按3000元/平方米、无证部分277.18平方米按599元/平方米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由于强拆行为影响赵治安及其共同生活人的居住利益,二审法院结合房屋面积、当地生活水平和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过渡费每月2000元,自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计算至鹿邑县政府实际向赵治安支付赔偿金之日,亦无不当。


综上,鹿邑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记员       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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