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先生
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曾先生与邓州市三里桥居委会签订坑塘租赁合同,曾先生后与宰先生签订转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遇国家征地的补偿分配。
后该鱼塘被政府依法征收,由于补偿数额严重低于补偿标准,曾先生难以接受,遂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胜诉: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原告律师观点,判决邓州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补偿标准再行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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