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
没收违法建筑物“空转”问题大量存在
当前,没收的建筑物移交属地政府处置后缺乏监管,长期由违法当事人继续使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可以说,如何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已成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此背景下,经第82次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试行。《处置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该办法填补了长期以来北京市范围内没收违法建筑物后续处置的政策空白,有利于推动解决没收建筑物“空转”问题。《处置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内容,分为总则、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完善手续方式、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
填补没收违法建筑物后续处置的政策“盲区”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长期以来没收违法建筑物后续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政策“盲区”,《处置办法》从移交程序、处置方式、手续完善等方面进行了重点细化和明确。
《处置办法》规定,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后,应当同时函告或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应在收到执法机关文件后30日内指定接收单位并会同执法机关同步制定处置方案。
《处置办法》对移交时限进行了明确,要求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
在执法机关移交没收建筑物时,执法机关、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非法财物移交书》由执法机关、财政部门、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
《处置办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于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区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对于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区政府确定具体完善手续方式后,报北京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定,相关部门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审批服务。
对于如何判定没收建筑物是否具备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问题,《处置办法》明确,没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续的,应同时具备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要求;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质灾害安全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如没收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实施拆除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等单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首次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式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置办法》首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式,解决了违法当事人非法获利的难题。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具备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可分情况处理:
一种是市场公开交易。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公司)经授权后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相关工作。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后,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交易完成后,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方式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占地手续的,全资公司同买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书面合同,接收单位同买受人签订房屋所有权书面合同,全资公司、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缴纳土地收益增值调节金的,由全资公司按照政府标准及时缴纳。
另一种为政府调拨使用。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可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明确,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处置办法》对没收建筑物处置时限进行了规定,要求区政府应当自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一年内完成相关处置工作。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完成相关处置工作的,区政府可以向北京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善相关手续的,由区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拆除没收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