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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合理补偿款的关键!坚决不能错过!

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是核对拆迁合法性、获取相关维权证据的重要手段,对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具有关键作用。那么,到底哪些内容政府必须公开?遇到政府不予信息公开的情况时该怎么办?


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是国家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并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权利;当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时,与信息公开关系密切的各主体有权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机关包括这个各级政府,主要是市县级政府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


注意:在征地拆迁中,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将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应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作为被征收拆迁人,有权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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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必须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结果必须向被征收人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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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涉密信息是否可以申请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不是信息公开单位单方可以决定的,必须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但是却没有提供经有定密权限的机关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其作出的决定就是事实并不清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征收拆迁维权中,被征收拆迁人要求信息公开对维护自身权益有重要意义,根据信息才能确定这个土地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程序。遇到信息不公开时,建议被征收拆迁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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