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杨勇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二工乡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
龙先生在乌鲁木齐市某区有一套住房,该房屋所在区域面临征收,二被告在龙先生未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进行了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并严重侵犯先先生的合法权益,故龙先生即在京鹏律师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对龙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二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已取得案涉房屋处置权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律规定。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二工乡人民政府、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龙先生房屋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