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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鹏胜诉·湖南株洲】:以协助搬家为由强拆被判违法


【原告】:凌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杨勇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案情】


在房屋征拆过程中,补偿款不尽人意就经常会出现一些态度强硬的被拆迁户,面对这样的情况,政府总有许多看似近人情实则十分荒唐的理由来拆除不愿签协议人的房屋。


这些理由众多,有趁居民不在家中的“误拆”,有以“拆违”为名义的强拆,还有夜半熟睡时的“偷拆”,更有甚者以打着帮忙搬家的名义实施的强制搬迁,非亲非故甚至势如水火的双方,怎会忽然好心帮忙搬家呢?莫不是没有合法的手段,只能打着这样的旗号才能顺理成章地拆除被拆迁户的房屋?今天要讲述的这位凌先生,他的房屋正是被政府以帮助搬家的名义给强制拆除的。


凌先生,曾在株洲市荷塘区有着自己居住的房屋。由于株洲市某建设项目的需要,凌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依旧是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补偿款一直不能如凌先生所愿。毕竟是自己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屋,怎么也有了一定的感情,拿不到合适的补偿款怎能放弃。


在凌先生与相关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的阶段,当地政府却沉不住气了。时间拖得越久工程越难开展,于是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政府以帮助李先生一家人搬家的名义,于2016年10月19日,在镇党委书记、镇长等人的带队下,组织数十人动用大型机械将凌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拆除房屋之后,凌先生一家人无家可归,无处可住,只能暂住在亲朋家中。说是以帮助搬家为由,可连要搬去的地方都没有,真是欲哭无泪。


【维权经过】


随后,在委托人凌先生及其家人的帮助下,杨勇律师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证据。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间,被告某镇政府并没有按时提交其证据。


在开庭过程中,杨勇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本案中,被告某镇政府在2016年11月1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在法院期限内未提交延期举证申请,因此,应视为被告某镇政府组织实施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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