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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鹏胜诉·湖南株洲】:水产养殖厂被强占毁坏,法院判决违法


【原告】: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自力养殖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案情】


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自力养殖场负责人黄先生自隆兴管理处处承包了某鱼塘,约定承包期内出现国家征收合同即中止,各项补偿费用依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后在承包期内该鱼塘被政府依法征收,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做出并向黄先生送达了《补偿告知书》,由于征收补偿方案严重不合理,黄先生未同意搬迁。此后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即进行了违法强制拆迁,对该鱼塘进行填埋。黄先生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在京鹏律师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隆兴自力养殖场承包与让从事水产养殖,签订了承包合同,且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经营,应受法律保护。鱼塘拆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由相关行政职权部门实施。


本案中,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及其成立的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不具有征地拆迁的行政职能,其对原告出具《补偿告知书》以及填埋原告承包鱼塘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越其职权,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填埋原告养殖场(鱼塘)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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