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案例 >> 违章违法建筑拆除 >> 内容正文

【京鹏胜诉】限拆决定撤销后,最高法认定房屋为合法建筑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杨勇律师、赵远池律师


【案情】


近日,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勇律师,合伙人赵远池律师代理的王先生(化名)诉某地级市人民政府强拆案中,在一审、二审我方胜诉的情况下,该市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市政府不是强拆主体且被拆房屋未获得审批,属于违章建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市政府的再审申请,其裁判主旨主要有如下两点:


1、原规划部门对涉案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已被复议机关撤销,城管部门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也被依法确认违法,市政府主张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缺乏事实依据。


[典型意义]:在以往的地方法院对于强拆案件判例中,即使行政机关在强拆前没有作出任何违建认定的决定以及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房屋,或者相关行政决定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在后续的赔偿案件中,法院仍可能认定涉案建筑因没有手续而按照违章建筑的标准进行赔偿或补偿。


【京鹏胜诉案例解读】:限拆决定撤销后最高法认定房屋为合法建筑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在相关前置法定程序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后,没有事实依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即对该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定,在最大层面上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判决也具有极强的引导意义,有效避免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赔偿甚至低于合法补偿的价格,而不对行政机关行政恶性的误导,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可谓正本清源。


2、生效的判决已经认定市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且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公告由市政府作出,那么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征收公告的作出主体来承担。


【典型意义]:在征收补偿安置的实践工作中,大部分征收项目的实际主导者和决策者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当然其也是征收决定或公告的作出主体,但往往具体工作下沉,这就导致决策者不具体接触被征收人,一线接触被征收人的却拍不了板,很多矛盾纠纷本来不大,却因为这种倒挂状态使纠纷矛盾激化,有些甚至演变成极端事件,但这些往往是可以在萌芽状态进行通过合理、有序的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市政府的再审申请。


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直接认定发布征收公告的主体承担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实现权责利相统一,也有利于约束、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更实质性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


【京鹏胜诉案例解读】:限拆决定撤销后最高法认定房屋为合法建筑

Copyright ©2020 BEIJING JINGPENG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有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