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猪肉价格一直居高,养猪赚钱,在农村从事养猪等产业的增多,养殖场也增加了不少。但国家对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在此情况下,未办用地手续的养殖场,是否会被拆除?
回答这一问题,先来看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通知主要政策要点如下:
01
02
03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04
05
综合上述政策,关键的有几点: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养殖场建设不属于非农建设,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因此,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养殖场用地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应列入乱占耕地建房之列。但是,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动工建设的,属于违法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属于乱占耕地建房,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点:
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凭现场看是否种有粮食或是否能种粮食来确定,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即使地块现状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农田。
二是只能建养殖场。其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具体可包括牲畜圈舍、饲料存放和自动化投料、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与养殖生产直接相关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洗消转转运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等。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三是各省对养殖场用地规模、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等规定可能不一致。事前应了解各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