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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四办法”,“一户宅”满足合理需求


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建筑安全问题突出。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今年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简称“四办法”),强化农村宅基地源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流程清晰


“四办法”明确,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书面向乡 (镇) 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市、县级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标准和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


“四办法”重申,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职责明确


“四办法”规定,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负责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 (镇 )政 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


促进增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四办法”指出,村民和村集体可按相关规定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靠合法经营增加收入。


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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