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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前世今生”


违章建筑,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而建设的房屋及设施。


那么,对于没有产权证,或者不具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是否都应视为违章建筑呢?在拆迁过程中是否都应一律拆除吗?这些“违章”建筑是否都不需要做任何赔偿或者补偿吗?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房屋的性质和分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从而房屋的性质整体上就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土地来源不同(出让所得、划拨所得)又分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公租房、单位集资房等等,而集体土地上房屋主要包括农民居住使用的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一些乡镇办的企业用房等。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主的城市或城镇里,因为城市管理制度规范、城市规划严格,对于是否为违章建筑,一般以产权证为准,而相对于城市的广大农村或城市郊区,因为集体土地较多,行政管理相对落后,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各类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以及地方政府的不作为等都造成诸多具有争议的建筑,即所谓的“违章”建筑。


二、是否无证无手续的房屋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一系列的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以及不符合规划或者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均属于我们俗称的“违章”建筑,近期全国范围内掀起的“拆违”运动和环境整治执法运动即基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为强化执法、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发展水平,开着拆违运动无可厚非,但是是否应该一刀切的进行运动型、机械型地执法,则值得商榷。


三、无证建筑是否该得到赔偿,如何赔偿?


我国于1984年颁布《城市规划条例》,于1990年颁布事实《城市规划法》,后于2008年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前面两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均只包括城市市区、城郊区以及城市规划区,而不包括农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的乡村地区也被纳入规划的范围之内,《城市规划法》遂演变成了《城乡规划法》,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因宅基地房屋居住需要建造的房屋,如果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应当视为合法建筑,而不同地区的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对于无证建筑的认定也不尽相同,比如温州地区就规定,1984年之前建造的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后的则均为违法建筑,湖南株洲以前则认定人均不超过120平米即可,新颁布的规定则认定无证面积不超过三层均按合法建筑认定,其他地方政府则有的根据建造的年代不同按照100%、80%、50%等等比例进行区分认定,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规定比较人性化,有些地方政策则比较刚性,没有区分具体情况。


四、无证建筑均应被强制拆除吗?


对于无证的建筑,笔者认为,如果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在征收中被认定按照相应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则此时,涉案的无证建筑应当适用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此时就不能再适用违章建筑的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也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从国务院的文件可以看出,中央也对于当前拆迁过程中的复杂因素及历史发展的遗留问题也考虑到位,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作出上述要求。


对于确实属于违章建筑的,在处理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若违章建筑属于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只是没有办理有关的批准手续,且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当引导补办相关手续并加以规范;若涉案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消除影响且无法改正的,则应依法按照违反城乡规划的相关程序执行。


总的而言,现今的拆违往往不只是单纯的拆违,而是与征收捆绑在一起,地方政府往往也把拆违作为一面旗帜,以“拆违促拆迁”从而降低拆迁的成本,加快拆迁的进度,这时候,违章建筑的认定就存在不少水分,杨勇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从容应对,即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者被下发相关的行政决定,为维护合法权益,也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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