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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征用,补偿标准如何定?合同约定or村集体决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承包经营已经成为农村常见的土地使用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时,承包人可以获得补偿,那么,补偿金额如何计算,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依据村集体决议呢?接下来,就跟随小编来看一起案例吧!


承包林地被征用,村委会单方收回


1999年12月,侯某(乙方)与村委会(甲方)签订《森林承包合同》,承包集体林地共计11.5亩,承包期限20年。合同同时约定:“甲方要使用此地修路和建设国家征用,乙方无权干涉,甲方可根据实际占用情况,可减承包费档数和固定树木棵数,并给予10-400元补偿,或者退回合同。”合同签订后,侯某认真履行合同,按约定交纳承包费,并对该承包林地进行管理经营,栽植了树木。2018年,该承包地被征用,双方未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村委会未经侯某同意将该林地整平清场,毁坏全部树木,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侯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合同约定or村集体决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补偿款数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村委会在清除树木前,已申请公证处对涉案土地上的树木数量、品种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10-400”元,按照增加的树木的棵树及品种进行补偿。被告辩称,合同中的“10-400元”指的是一次性补偿的金额,村委会根据两委会研究决定,将补偿款按2000元/亩分配给原告,该方案经党员和村民户代表表决通过并上报经街道办事处批准,侯某应执行该分配决定。对地上附着物如何分配的问题,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此应驳回侯某的诉求请求。


法院判决:按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本案系原、被告在履行林地承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关于合同中补偿“10-400元”标准是指的总计金额还是按多种树木的棵数计算,综合本案上下文意思、合同订立的目的、双方利益平衡等因素考量,应认定为是固定树木棵数。被告主张的经民主议定程序确认补偿标准系其单方决定,对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原告并无法律约定力。因此,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涉案林地内的树木数量、品种、种植时间长短,依法判决被告村委会给付原告侯某补偿款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上下文的意思、双方利益的平衡等因素综合分析确认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涉案林地系防护林,设立补偿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多栽树,以增加防护效果。若合同签订时即固定一个较低的奖励或补偿标准,显然难以真正调动起当事人多种树的积极性,与合同设立的目的相悖。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应尽量细化,减少一些模糊的词汇,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旦遇到合同解释不同、违约赔偿不合理时,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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