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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吗?


“我家房子住了几十年了,从来没有人提过意见说违法,只是听说最近土地要进行征收,没过几天就收到政府给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让我在一定时间内拆除,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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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地方政策以及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在农村,有很多无证房屋的存在,也就是没有房屋产权证书。这种房屋在征地拆迁中,基本都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限期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是给予被征收人极其少的补偿。那么,这种因历史遗留问题的无证房屋,能否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呢?


多数法院是不这样认为的。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也有其历史原因。在征收发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吗?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在拆迁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纵然被征收人所修建的建筑存在权利瑕疵之处,也应该结合具体瑕疵程度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采取针对性改正措施进行限期改正或者其他能够消除影响的补正办法,而不是直接就简单粗暴的让其自行拆除。


因此,征收方以无证为由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实践中,若征收方以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律师还要提醒大家一下,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即使是违法建筑,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也要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催告之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相关部门才可以拆除,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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