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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危是假、强拆是真!谨防违法强拆的套路!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往往就补偿问题而引发矛盾,如被征收人不签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就启动相应程序进行“危房”认定继而以房屋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进行拆除达到征收目的,以危房改造进行征收拆迁,使得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究竟什么是危房、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什么是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因此,危房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已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提醒注意:实际征地拆迁中,很多被认定成危房的房屋并不存在居住使用安全的问题,有的只是征收部门假借拆危的名义实施强拆的目的。


危房的认定程序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程序:受理申请;初始调查;现场查验测试、记录数据;检测验算整理;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提醒注意: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如果实践中没有经过鉴定就被告知房屋系危险房屋的,被征收人需要提高警惕,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就对“危房”进行强拆的就是违法的。


拆危是假、强拆是真!谨防违法强拆的套路!


谁有权申请认定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危房鉴定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如承租人)提出申请时,相关鉴定机构才有权入户实施鉴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处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是有权提起危房鉴定申请的。


被认定为危房后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房的,并不意味着必须立即强制拆除,而是区分危险等级进行确定,即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规定》第17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需要提醒注意:拆迁方直接将拆迁房屋“鉴定”成危房进而强拆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利益受损。


如果遇到征收方想以拆危代征收的情况时,被征收人要注意首先辨别房屋是否达到了必须拆除的标准,如果不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即便房屋属于危房,也不需要立即拆除;其次要认清危房鉴定的申请方及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如果不是房屋使用人申请了鉴定,其他主体申请的鉴定都是不合法的,只有政府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才能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鉴定结论要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否则即为无效的;总之,即便被鉴定为危房,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为修缮房屋。政府部门无权对房屋进行强拆,更无权获取房屋所在地的使用权等。


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以拆“危房”进行房屋征收的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有权直接拒绝,涉及违法强拆的要及时报警,注意保存证据,确定违法强拆主体,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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