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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鹏胜诉案例·新疆乌鲁木齐】:城中村改造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

【原告】:赵某


【拆迁代理律师】:杨勇律师


【被告】:乌市某区街道办、城管局


1、遭遇强拆,不能蛮干,人身安全第一位。


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因为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要财产,甚至说是“身家性命”,在这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情绪一般比较激动,甚至出现个别极端事件,但京鹏律师建议,在此种情形下,被征收人要理性应对,如果过于极端,恐不免触及治安管理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且京鹏律师认为,在现代社会,武力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俗话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保全自己,就是保全未来,切莫产生极端想法,作出违法事情,否则,再怎么合理合法,也可能会变成违法、犯罪行为,一句话,理性维权很重要。


2、收集、保存“谁拆房”的证据很重要


在强拆过程中不进行激烈对抗并不等于无所作为甚至不作为,越是这时候,越需要科学、理性地收集保存证据,特别是对于收到消息可能近日会产生强拆情形,更要提前准备,准备较高像素的相机或手机,请亲朋好友帮忙拍照录像,京鹏律师不太建议过于高调拍照,可灵活变通,在取证过程中,要抓取现场组织、指挥的关键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而不是泛泛而拍,实在无法确认的,可以通过工作制服、语言沟通、车辆、工作证等方式确认,收集证据以后为防止收集被收走,建议及时转发分享给自己信赖的亲戚朋友或者上传到自己云服务器等方式保存证据,以免关键证据灭失。


3、行政机关否认、相互推诿并不免除其法律责任


在实际的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有些被征收人可能被控制人身,或现场被围挡而无法取证,这时被征收人是很难取证的,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代表执法的行政机关就不用承担责任,也并不代表原告无法提供现场证据或者行政机关自己否认就可以推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众多的裁判文书的观点,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即当行政相对人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又没有行政机关承认时,一般推定最有可能的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最有可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违法违章建筑拆除案件中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执行决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征收过程中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公告的征收法定主体或者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基层工作部门等。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适用推定原则,这也可在最大程度上有益于被强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在遭受侵犯的情况下确定责任主体。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鹏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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