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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未清晰反映建筑时间的航拍图不能作为认定违建的证据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认定被征收人未经登记建筑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主要证据为航拍图,但经过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测绘院现场核实及庭审质证认证,该航拍图图像模糊,不能清晰地反映涉案建筑物的建筑时间,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姝,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景武,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菜市北街1组柳影路45号。


原审被告: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忻,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宽城区政府)因与王景武未登记房屋认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宽城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征询测绘院的专业部门意见,未进行司法鉴定,仅凭肉眼判断认为建筑物在图上的具体位置模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对未登记建筑,法院不应简单从建筑年限上划分是否为合法建筑,还应综合其他因素。被申请人未登记建筑没有合法审批手续,不是其唯一住房,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是在1984年之前建设,不能认定为合法房屋。申请人考虑实际情况,已经给予其建筑成本补偿。请求撤销二审法院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宽城区政府认定王景武家两处84.3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主要证据为航拍图,但经过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长春市测绘院现场核实及庭审质证认证,该航拍图图像模糊,不能清晰地反映涉案建筑物的建筑时间,宽城区政府对王景武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故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宽城区政府认定行为及长春市政府复议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宽城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旭

(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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